第29章 祭祀1 (第1/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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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“明”三年,扶桑、琉球、南诏等国遣使称臣,明帝下旨,由内阁负责接待,谈判。

随后双方签订了一系列条约

第一,明朝与诸国互设外使馆。

新“明”在诸国设立的外使馆,拥有行政自治权和治外法权。

即在诸国的明朝国人,享有领事裁判权,在外使馆区域内,诸国无权逮捕中原人士,必须通过与外使馆沟通后,由外使馆派遣的刑部,大理寺等部门,按照明朝律法进行审理。

同等的,诸国可在洛阳设置外使馆,但一切行为,必须向礼部对外交涉司进行汇报。

在取得同意后,由内阁批准,礼部汇合其它部门人员执行,对执行结果予以通报各国外使馆。

第二,经济互贸条约。

新“明”以国内的大量丝绸,瓷器,茶叶,铁质农具,生活用品,从扶桑换取大量金、银、铜的原矿开采权,从南诏获取大量稻米等农作物等等。

第三,军事互助条约。

新“明”于海外诸国,设置军事独立区,驻扎军队,维护诸国正统地位,由驻军地承担维护,生活,训练费用。

第四,文化互助条约。

由新“明”向海外诸国,派遣老师,传授孔孟之道,圣人之学。习汉字,着汉服,学汉礼。

随后,由明帝推动,内阁执行,对天下实行经济,文化入侵,纳四海供养天下臣民。

新“明”三年至八年,神州进入飞速发展期,以内阁为首,扬州为模板,对内兴修水利,劝课农桑,发展新型城市,减免农业赋税,理定立法,工农士商并举,士绅一体纳粮,对世家豪门,富商及暴利行业征收重税,诸子百家道统复兴。

对外,为减缓国内阶级矛盾,缓解赋税压力,对海外诸国实行经济掠夺,战争输出,增加民间财富。

以岭南道,黔中道,剑南道为主,掠夺南诏河内平原,以为天下粮仓,减缓农业压力。

…………

新“明”四年八月,内阁奏请,于洛阳东郊祭祀天地,供奉历代英烈,帝允之。

八月,帝下诏曰:“今天下平定,大鼎已立,天命已承,一朝鼎立,不仅是阳世富贵,也需阴阳相济。”

“自朕扬州起事至今,多有事先士卒者,为国壮烈者,不得祭祀,不得香火,实乃朕之过也。”

“今国朝新立,当思逝者之功,不使后世子孙忘之,此为阴世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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